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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狮廣告公司诉桂林市旅游局将其受委托编辑的作品以自己名义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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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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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3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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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狮廣告公司诉桂林市旅游局将其受委托编辑的作品以自己名义署名...
原告:桂林天狮告白策动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桂林市游览局。
1995年12月尾,原告桂林天狮告白策动有限责任公司(如下简称天狮告白公司)司理郦波应桂林市游览局局长助理张源涛的请求,操纵张源涛供给的文字、圖片等資料,由天狮告白公司组织設計编创《桂林游览指南》一书。天狮告白公司接到张源涛交来的文字、圖片等資料后,即组织公司专業技能职员举行创意,公司為此添置了装备。经公司员工設計、编撰,郦波在1996年3月将《桂林游览指南》一书的样稿交给了张源涛。1996年5月10日,张源涛以桂林市游览局的名义,与廣州威雅告白实業公司签定了一份印刷合同,由该公司按《桂林游览指南》一书的样稿印刷2万册,书的封面上签名為“桂林市游览局编”。此书印好后,桂林市游览局将此书作為游览促销鼓吹品向境表里刊行。
原告天狮告白公司發明此书的签名后,经向桂林市游览局交涉未果,遂告状到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称:我公司受桂林市游览局的拜托,為该局設計编创了《桂林游览指南》一书。但如今该书签名為“桂林市游览局编”,加害了我公司對该书享有的著作权。请求法院保护我公司的正當权柄。
被告桂林市游览局答辩称:我局从未拜托原告天狮告白公司承當这项設計事情。我局局长助理张源涛只因此朋侪瓜葛拜托郦波小我详细設計,而由张源涛供给文稿、圖片、桂林地市导游圖、英文翻译等資料并举行编纂,郦波据此作排版美术事情。郦波虽為原告的人员,但承當此项事情并未以原告的名义与我局產生任何瓜葛,只是作為小我来完成此项事情。以是,我局未加害原告的著作权。
审讯
秀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為:《桂林游览指南》是一本鼓吹桂林游览資本、引导人们游览购物的出书物,内容别离由文字、圖片等构成,系我國著作权法所划定的文字、美术和拍照作品,為该法庇护的客體。由这些作品汇编连系而成的总體——《桂林游览指南》应受我國著作权法的庇护。《桂林游览指南》一书的文字、照片的供给者是桂林市游览局,版面設計是由桂林市游览局拜托天狮告白公司司理郦波举行的。天狮告白公司為設計《桂林游览指南》一书,添置了装备,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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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创作的物資技能前提,并组织了公司员工举行创意設計和建造;郦波是该公司的司理,其职责是周全卖力公司谋划范畴的营業,不克不及解除其所為的承接营業的举动是代表公司的举动。以是,天狮告白公司對《桂林游览指南》一书享有著作权。但该书的文字、圖片等資料系桂林市游览局所供给,并介入了点窜、定稿等一系列创作事情,為設計此书支出了劳动,应与天狮告白公司一并享有《桂林游览指南》一书的著作权。但桂林市游览局未经天狮告白公司赞成,独自将该书大量印刷刊行,加害了天狮告白公司的著作权,应承當侵权责任,赐与天狮告白公司必定的补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國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四)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之划定,该院于1996年12月14日裁决以下:
1、《桂林游览指南》一书的著作权归属原、被告共有。
2、被告桂林市游览局补偿原告天狮告白公司经济丧失17500元。
天狮告白公司不平此裁决,以原审认定究竟和合用法令毛病,《桂林游览指南》的著作权应由其零丁享有為来由,上诉至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哀求撤消原判,予以改判。
桂林市游览局答辩称:原审认定《桂林游览指南》一书的著作权属两边共有是毛病的,请求改判由其零丁享有。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為:《桂林游览指南》一书,系郦波在天狮告白公司任司理時代,按照张源涛供给的文字、圖片作品資料,组织公司员工,操纵公司的物資技能前提,团體策动、编纂创作的一部作品。该作品的作者应為天狮告白公司,著作权应归该公司享有。原审认定该作品系桂林市游览局向郦波供给文字、圖片資料,拜托郦波举行版面設計,与究竟不符。还没有证据表白桂林市游览局以法人名义与郦波构成过拜托瓜葛,也无证据证实张源涛向郦波供给有关資料的举动是桂林市游览局的法人举动,张源涛的举动应属小我举动。是以,原审裁决《桂林游览指南》的著作权由當事人两边共有不妥,应予改判。原判认定桂林市游览局未经天狮告白公司赞成,大量印刷《桂林游览指南》一书,是加害天狮告白公司著作权的举动,并裁决该局应得當赐与天狮告白公司必定的补偿,是准确的,应予保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國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划定,该院于1997年7月7日裁决以下:
1、撤消一审裁决第一项,保持第二项。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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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游览指南》一书著作权弃世狮告白公司享有。
评析
本案争议作品《桂林游览指南》一书,是颠末對已有文字作品、拍照作品等有关作品,依照必定的主题及创意举行编纂加工,此中并包含了相干作品的组合、版式及美术加工等一系列创作举动,所發生的一种编纂作品。依照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的划定,编纂作品由编纂人享有著作权,但无妨碍被编纂的原作品著作权的自力存在和零丁行使。二审法院判语现实大将争议作品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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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為编纂作品,应是准确的,但仅合用第十一条的划定(著作权归属的基来源根基则),而未合用第十四条的划定,有所遗憾。
作品的性子固然可以被认定為编纂作品,但不即是由此就确认了“编纂人”及其著作权归属。本案争议作品的“编纂人”是谁,著作权应归谁享有,必需根据本案究竟予以确认。与“作者”有独自的作者和互助作者之分同样,“编纂人”也可有“独自的编纂人”和“互助编纂人”之分。一审是将争议作品的“编纂人”认定是两边當事人(按第十三条第一款),即两边為争议作品的“互助作者”,故而争议作品的著作权应归两边配合享有。二审则仅认定天狮告白公司是争议作品的“编纂人”,争议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其零丁享有。这两种成果哪一种准确呢?
从一审裁决的根据来看,因此當事人两边都對争议作品支出了劳动為来由而认定两边应同享著作权的。这里疏忽了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被告确曾供给了文字、圖片等表示情势的作品,这些零丁的作品确切经由过程汇编而连系成总體。但被告的举动仅是供给编纂加工的素材的举动,其实不属编纂作品的创作举动。被告不克不及由于供给的是可以零丁利用的作品而请求對编纂作品享有著作权,其供给的可以零丁利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零丁行使其著作权。第二,若是被告确曾介入了点窜、定稿等事情,但这其实不必定组成认定其為“互助作者”的法定前提。由于,互助作者發生的互助作品(编纂作品可同時表示為互助作品),是依互助创作举动發生的,而互助创作要有两边互助的意思暗示,而且现实介入了互助创作。但被告不单否定拜托瓜葛,并且未提出互助创作意思和介入互助创作暗示的究竟,这就缺少认定互助作者的法定要件。同時,点窜、定稿举动虽也是一种智力劳动,但不必定能表示為是创作作品的创作举动,如要表示為创作举动,必需有互助创作的究竟根本為根据。综上,一审认定两边當事人同享争议作品的著作权,没有究竟根本,也不合适法令划定。
在同享著作权问题上,除可依互助作品的前提认定外,还可以经由过程拜托创作合同来认定。即按照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划定,若是拜托人和受托人在拜托创作合同中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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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拜托作品的著作权可以归两边配合享有的,则该作品的著作权归两边配合享有。也就是说,在这类环境下认定著作权的归属,独一的根据就是拜托合同中明白的商定。按照该条后半段的划定,若是合同未作明白商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仅属于受托人(作者)。而本案不管是认定两边當事人之间是拜托瓜葛也好,仍是认定拜托是两个小我之间的拜托也好,拟或是小我与法人之间的拜托也好,都是没有关于两边之间對著作权的归属有商定的究竟存在的,故依照第十七条的划定,只能得出争议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一方,而不成能归受托人和拜托人同享的结论。
如许,對本案争议的编纂作品的“编纂人”,既不克不及按照互助作者的认定前提,也不克不及按照拜托作品的合同商定,认定為原、被告两边,从而由原、被告两边同享著作权,就只能认定此中一方為“编纂人”,并享有争议作品的著作权。而认定此中哪一方為“编纂人”,就理當看“编纂”创作举动是谁完成的。二审现实认定了编纂创作举动是天狮告白公司完成的,故从“著作权属于作者”(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角度,二审认定该公司是争议作品的“编纂人”(作者),是准确的。同時咱们还应注重到,一审认定被告加害原告的著作权,是创建在两边是争议作品的互助作者的根本上的,所合用的法条是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划定。二审认定争议作品的作者仅是原告一方,被告加害了原告的著作权,故對一审的侵权认定予以保持,所合用的法条是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划定。二审这类认定侵权和变动合用的法令是准确的。
此外,依被告关于郦波仅是作為小我,而不是代表天狮告白公司来完成此项事情的答辩来由,其实是认為天狮告白公司不具备原告主體資历,而这又是法院在审讯中起首必需审查认定而在裁决時又必需答复的问题,以是,在步伐上就產生了第三人對争议作品的自力哀求权的问题。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划定,有自力哀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告状讼,而不克不及由法院追加,故在该第三人在已起头的诉讼中不提出请求加入诉讼的哀求环境下,法院可将触及该第三人的有关问题作為案件究竟的一部门举行究竟认定,从而對原、被告争议的法令瓜葛作出响应的果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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